发布者:郭庆梓|时间:2020年07月08日|243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经审理查明,本院认定如下事实:原被告系朋友关系,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11月11日,原告在明知被告网上赌博情况下向被告共出借38万元,双方于2019年11月11日签订借款合同,对上述借款进行了确认,并约定利息及还款计划。后被告拒不依约还款,故原告诉至本院。
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五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黄XX返还38万元;
二、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案件受理费3789元由被告吴XX承担(该款原告已预交,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)。